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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嚴格審查記帳士執業資格

                                   
                                                                                                      

資料來源 國稅局 2008/08/12新聞稿  

 未具記帳士資格,勿再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記帳士法自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至今已4年多了,目前須具備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記帳士(換證者及經由考試錄取者)資格,才能依法執行記帳士業務。
該局指出,依據記帳士法第13條規定,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1、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2、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3、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4、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該局呼籲: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上述記帳士業務者,可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故國稅局強力宣導「未具記帳士資格,勿再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被連續查獲3次以上涉及刑責。國稅局將持續加強查核,以維持記帳士制度依法運作。【#742】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訊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坤錠 聯絡電話:(07)3311511轉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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