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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會計公報修正  
 

我國財務準則公報第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係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公報(以下簡稱IAS 39號公報)所訂定,因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以下簡稱IASB)於2008年10月13日正式發布修訂IAS 39號公報,允許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公司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動認列為損益者,續後得重分類至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基於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參酌IAS 39號公報本次之修正內容,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預計明日將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現行公報規定,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平價值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續後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依本次修正後規定,除衍生性商品等外,若企業不再以短期內出售為目的,且符合下列所訂條件者,可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
(一)債權性質之金融資產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如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且持有者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例如:改類至持有到期日之金融資產或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二)至於股權類或有活絡市場之債權商品,於極少情況下(如不尋常及近期內高度不可能再發生),可分類至其他類別之金融資產。
二、依上開規定重分類時,企業應以重分類日之公平價值作為重分類日之新成本,故重分類時即要認列價值變動損益。
三、債權商品原分類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若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即市場交易不活絡)定義,則於持有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之未來或到期日時,可重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
四、公司依本次修正後規定重分類之金融資產,日後如市價回升,續後不得認列市價回升利益。
五、企業依本次修正後規定重分類金融資產,仍應增加揭露若未重分類而應認列為損益或業主權益調整項目之各期公平價值變動。
六、公開發行公司可自97年7月1日起依本次修正後規定辦理,但不得追溯調整於該日之前已認列之損益及重分類金融資產。
考量國際及國內近期金融情勢變化,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業已說明本年度第3季國際金融交易狀況符合修正後IAS 39號公報所稱之極少 情況,故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本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時,可適用上述修正後規定一、(二)之重分類規定
企業在符合特定情況下,如可依其持有意圖重新分類金融資產,可增加我國企業財務報表與國際企業財務報表之比較性,有助於提升我國企業之競爭力。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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