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教師證照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大陸證照不動產證照醫護證照英語學習

說明會

  最新說明會場次更新中,請來電02-23881051洽詢
-->免費登記(請按此)
 
 


已取得房屋全倒證明文件之建物原所有權人,得申辦建物滅失登記乙案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 字第 097072407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相關法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 31 條(96.07.31)
要 旨:已取得房屋全倒證明文件之建物原所有權人,自得申辦建物滅失登記,並經登記機關查明後辦

              理,登記機關不得以該土地另有違建而否准其申辦作業
主 旨:關於取得房屋全倒證明文件之原所有權人,得否因地上另有違章建物,而可否准辦理建物滅失登

              記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會 97 年 8 月 8 日全地公(5) 字第 970287 號函。 
二、按建物滅失登記係對於已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因滅失或拆除等事實,而據以辦理該

         建物之消滅登記。本案建物之原所有權人既已取得房屋全倒證明文件,且其房屋稅籍亦已除籍,如

         經查明該建物確已不存在,自可向登記機關申辦建物滅失登記,且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1 條之規定,

         登記機關亦可查明後逕為辦理。至於該土地另有違建,與該登記之建物是否存在之事實無涉,登記

         機關尚不得以此否准其申辦建物滅失登記。
正本: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國聯合會
副本:本部地政司測量科、(中)(土地登記科)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2008-09-11

                                                                                                      

學員及會員登入

帳號 註冊
密碼 登入

最新考情講座
最新討論區文章


 | 高考 | 普考 |  初 考 | 地方特考 | 行政警察 | 關務特考 | 郵政考試 | 司法特考 | 地政士 | 記帳士 |
|
會計乙級 | 不動產經紀人 | 教師甄試 | 教師檢定 CFA | 證券分析師 | 證券營業員 | 理財規劃人員 | 期貨營業員 |
 | 三民首頁 | 網路書店 | 網路刷卡 | 便利商店繳款 |

©三民補習班  台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 基隆 宜蘭 全國服務
台北總部代表號 (02)2388-1051,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號3樓

桃園服務處電話 (03)347-6779, 地址:桃園市民權路6號6樓之9
台中服務處電話 (04)3702-5858,地址:台中市復興路四段80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