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教師證照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大陸證照不動產證照醫護證照英語學習

說明會

  最新說明會場次更新中,請來電02-23881051洽詢
-->免費登記(請按此)
 
 

法規動態

 

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協議辦理分割遺產時,如有民法第 106 條規定禁止代理之情形,應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 字第 097004992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6、1086 條(97.05.23)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96.07.31)
要 旨: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協議辦理分割遺產時,如有民法第 106 條規定禁止代理之情形,應依民法

              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全文內容:查 96 年 5 月 23 日總統公布增訂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

                      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該條修正說明第二項所定「依法不

                      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

                      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是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遺產協議分割時,倘有民法

                      第 106 條所定禁止代理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2008-09-03

 
學員及會員登入

帳號 註冊
密碼 登入

最新考情講座
最新討論區文章

線上客服

  My status  
 


 | 高考 | 普考 |  初 考 | 地方特考 | 行政警察 | 關務特考 | 郵政考試 | 司法特考 | 地政士 | 記帳士 |
|
會計乙級 | 不動產經紀人 | 教師甄試 | 教師檢定 CFA | 證券分析師 | 證券營業員 | 理財規劃人員 | 期貨營業員 |
 | 三民首頁 | 網路書店 | 網路刷卡 | 便利商店繳款 |

©三民補習班  台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屏東 基隆 宜蘭 全國服務
台北總部代表號 (02)2388-1051,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號3樓

桃園服務處電話 (03)347-6779, 地址:桃園市民權路6號6樓之9
台中服務處電話 (04)3702-5858,地址:台中市復興路四段80號1樓